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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安全警示制度》
来源: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07-25
为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全有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自治区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安全警示制度》。对全区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取证,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汇总,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对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情节严重,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将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此项制度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对净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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