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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首次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实行行政问责
来源: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7-30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今年4月份新会区部分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责任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理。这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今年1月份颁布实施以来,广东省地方政府首次将其应用于政府部门行政问责处理。
2008年4月23日,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三所小学部分学生因食用该区某河粉场生产的河粉引起43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等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及相关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已查清,除生产企业的责任外,重要原因是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未能按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管理和查处上“失之于粗、失之于松、失之于宽”。
事故发生后,新会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事件主要责任单位河粉场、副食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第六十五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事件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涉及的质监、工商监管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行政负责人予以调离、免职等处理。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广东省制定的第一步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如何更好的实施和执行落实《条例》的有关条款要求,是目前各地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新会区人民政府在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中,规范食品监管安全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为《条例》的执行落实踏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也为各地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目前,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着手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措施,及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条例》的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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