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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不得使用“私宰肉”

来源: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8-29



          为确保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食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广州市工商局、卫生局于2008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联合开展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并明确规定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不得采购、使用“私宰肉”。
        此次行动整治的重点是宾馆、酒楼等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医院食堂)。整治目标是县城以上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进货索证、验收及台账登记制度。在整治行动中,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台账的,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使用私宰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宾馆、酒楼等餐饮企业采购使用私宰肉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将在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上曝光。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私宰肉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要将处罚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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