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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来源: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5-23
《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2008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该规范是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时两年,经多次征求法律部门和经营企业意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规范提出,化妆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采购时应索取和核实供货企业的证件材料,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此外,经营者还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和验收制度。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同时应向供货商索取每批次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书。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在化妆品销售过程中,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八大类化妆品: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在化妆品的宣传和广告方面,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规范还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化妆品的召回制度,即: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为了尽快使该规范得以贯彻落实,使化妆品经营者切实按规范要求销售化妆品,5月15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举办了《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培训班,对10家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化妆品营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了专题培训,并准备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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