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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白酒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88.8%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6-27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行业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贵州、四川、江西、江苏、内蒙、安徽、陕西、河北、重庆、山西、浙江、河南、广东、广西、山东、湖北、甘肃、上海、湖南、福建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合格71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8.8%。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本次抽查的卫生指标整体质量较好。检验的铅、甲醇、杂醇油三项卫生指标全部合格;二是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加强了质量管理、改进了生产工艺,使白酒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三是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继续保持稳定,连续4次国家监督抽查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合格率均在90%以上,本次大中型企业的抽样合格率为97.4%。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是总酯含量不合格。总酯是白酒中所有脂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及香型有关,若总酯含量太低则酒味淡泊。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总酯含量未达到标准要求。

        二是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酒精度是指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该指标是根据企业产品的明示进行检验的,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本次抽查中有3种产品的酒精度未达到标签明示值的要求,其中有1种白酒标签明示为48°,而实测值为36.6°。

        三是标签标识不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规定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香型等。本次抽查中有6种产品标签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产品名称不规范、未标明生产日期等。

        另外,本次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感官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感官指标是保障白酒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直观评价白酒质量的指标,多数情况下白酒的质量是通过感官上的色泽、外观、香、味表现出来,同时也是判断白酒质量的先决条件。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大力宣传,扶优扶强;对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予以曝光,以引导消费。同时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切实从源头抓好质量,促进白酒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1

贵州醇酒厂

贵州醇酒

南盘江

35%(V/V) 500mL

2005-09-23

2

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

赖永初酒

赖永初

53%(V/V) 500mL

2005-09-10

3

贵州振业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酒

54%(V/V) 500mL

2005-10-27

4

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景阳春酒

景阳春

32%(v/v) 500mL

2005-10-11

5

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三花酒

桂林牌

53%(V/V) 500mL

2005-10-12

6

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双沟大曲酒

双沟

53%(v/v) 500mL

2005-08-19

7

安徽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炉家酒

高炉家

43%(v/v) 500mL

2005-10-06

8

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

仙泉特酿米酒

红荔

30%(V/V) 610mL

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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