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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虚假广告保健食品暂停销售的实施细则

来源: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06-04



    日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台了对发布具有虚假并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责令该保健食品暂停销售范围及工作程序的规定。
  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虚假并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适用采取责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的措施:一是宣传治疗作用或任意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扩大适宜人群超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查批准谎称获得荣誉称号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的国家级机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的。四是广告其他主要信息虚假,情节严重的:含有利用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含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有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责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决定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暂停销售的保健食品市场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规定了责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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