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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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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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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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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的有关精神,为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和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客观了解与评价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推动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局在2004年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意义重大。通过该项工作,可以掌握食品安全现状,了解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政策、标准,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并通过风险管理防患于未然,促进食品安全形势逐步好转。另一方面,食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会给国家及地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所在行业的发展,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实施,乃至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利于树立消费信心和国际形象,推动产业发展和贸易进步。因此,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基础,是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技术支撑,是促进产业发展和贸易进步的有效保障。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到人,科学组织实施,使调查工作能够保质保量的得到完成。
二、严格按照“四统一”认真实施方案 2005年度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选择粮油食品、儿童食品、豆制品、清真食品四个行业的重点品种,在全国统筹布局,由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组织开展产品关键安全指标和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两个层面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阪歧肠杆菌、单增李斯特菌、丙烯酰胺、二恶英、多氯联苯、重金属等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和包装材料、饮用水两个行业开展专项食品安全调查,并根据国际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析与评估。 调查与评价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简称“四统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要遵循“注重工作效能,科学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质量”的原则,按照《2005年度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认真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作好组织实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一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选择调查取样的城市和取样点,并考虑区域布局,使取样城市和取样点具有代表性。样本要以当地品种为主,避免样品集中于少数品牌或外地产品。二是择优选择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有相关工作基础的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测工作,要注意对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要将选定的检验机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备案。三是调查与评价工作不是监督抽查,不得进行“分包”,调查与评价结果及有关信息不得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许可不得对外公布。四是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国家拨付的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开展本地区的食品安 全调查与评价工作。
附件:2005年度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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