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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出台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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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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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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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包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规定从2008年起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年终对全市10个区旗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以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促使各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办法》规定,综合评价指标由三部分构成,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标、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检测指标、食品安全消费者满意度指标。综合评价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对旗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主要工作程序有: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通知被评价的有关旗县区政府;综合评价工作组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旗县区政府反馈评价情况;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书面通知有关旗县区政府的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有关旗县区政府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包头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力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促进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使该市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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