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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来源: 新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08-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新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近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该《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按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做了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事)件;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区食品行业发展,制定我区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财政政策并提供经费保证;经贸委负责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该《制度》还规定了对未按制度履行其职责的,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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