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配合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要求,交流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经验做法,巩固创建成果,扩大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召开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现场会(北方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程
(一)交流各地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经验做法;
(二)部署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现场考察吉林省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四)向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授牌。
二、与会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领导,财政部有关司负责人,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及1名助手,各示范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特邀各示范县(区、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1名,中央新闻媒体记者。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7年11月6日至8日,11月5日报到。
地点:吉林省松苑宾馆主楼。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组织本辖区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有关人员参会,并将与会人员名单(不要超出规定人员名额)及所乘航班、车次,于10月26日前传真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二)每个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分别准备经验交流材料并在会上作10分钟发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